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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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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就公司、亿华公司、抚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22年11月28日、2024年4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二审上诉人)亿华公司因与公司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最高院已立案审查并向公司送达最高院《应诉通知书》。亿华公司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所维持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2.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

  3.依法重新审理本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基础上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一、二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最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5558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13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该案尚未进行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诉讼事项计提负债约2,705万元。鉴于再审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5558号;

  2.《辽宁亿华实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3.《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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