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投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一级子公司黑龙江省嘉泽分布式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咸宁博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博丰”)、九江嘉邦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嘉邦”)、中合嵘科(泗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嵘科”)、嘉嵘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嵘新能”)。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公司为咸宁博丰、九江嘉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6.21万元、159.8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2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6.06万元。
2、公司为中合嵘科向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9.6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9.68万元。
3、公司为嘉嵘新能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49.7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49.73万元。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为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于近日为上述公司分别向交行宁夏区分行、北银金租、交银金租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咸宁博丰、九江嘉邦向交行宁夏区分行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6.21万元、159.8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上述2家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6.06万元。
2、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中合嵘科向北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9.6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9.68万元。
3、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嘉嵘新能向交银金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49.7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49.73万元。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4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咸宁博丰
1、咸宁博丰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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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咸宁博丰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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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咸宁博丰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九江嘉邦
1、九江嘉邦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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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江嘉邦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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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九江嘉邦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中合嵘科
1、中合嵘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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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合嵘科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中合嵘科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四)嘉嵘新能
1、嘉嵘新能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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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嵘新能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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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嘉嵘新能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咸宁博丰、九江嘉邦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行宁夏区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二)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中合嵘科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北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的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名义货价(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项目公司电费收费权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三)公司与交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公司就为嘉嵘新能提供前述担保事项,与债权人交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相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保证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同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由项目公司电费收费权为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相关下属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其新能源项目建设、补充项目流动资金等,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1,279,469.72万元,占公司2024年6月末净资产的193.87%,均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三十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