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存单质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无效为由,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返还资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受理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上述质押合同纠纷案,收到厦门中院作出的(2024)闽02民初637号、6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闽02民初637号、638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