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郎国民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马雷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新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付璐璐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碳排放配额结余量进行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黑龙江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万千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与新能源一体化联营项目投资决策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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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绒绒律师和王珏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博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