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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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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先生、总裁张磊先生、财务总监向自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冠平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郭矿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注:1、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系下属国际食品公司退出相关物业租赁所致;

  2、年初至报告期期末,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主要系深圳海吉星、成都公司、西安公司、天津海吉星以及布吉海鲜公司等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及下属企业往期获得补助在报告期内递延确认收益;

  3、年初至报告期期末,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系公司对参股企业提供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成本;

  4、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主要系公司收到龙辉花园物业拆迁的临时安置费及国际食品公司收到租赁合同终止补偿款。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黄伟     总裁:张磊     财务总监:向自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冠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矿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黄伟     总裁:张磊     财务总监:向自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冠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矿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黄伟     总裁:张磊     财务总监:向自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冠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郭矿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53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15:15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董事12名;董事向自力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台冰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赵新炎先生、董事黄晓东先生和李强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4)。

  同意票数1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增补董事张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同意票数1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审议通过《总裁〈202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同意票数1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并盖董事会印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伟先生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7人,代表股份数1,257,6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74.112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76,918,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3.99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0,738,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40.11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256,9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

  反对的股份数5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弃权的股份数16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171,413,3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

  反对的股份数5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3%;

  弃权的股份数1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吴芷茵;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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