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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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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顾地科技,证券代码:002694)于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29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自查以及电话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自查以及电话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向除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具体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9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89,827.78元及执行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所涉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62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快修街1-2号

  原审被告(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根据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2017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改装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相应车辆的改装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改装并交付后,被告一未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此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14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改装服务费2,000,000元。因此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一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如未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被告一)承担。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2,000,000元。被告一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唯一股东,原告主张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3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顺达”)与被告一梦想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2023年5月4日,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

  2023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由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良顺达支付服务费2,00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2、由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此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8元,原告运良顺达已预交23,518元,退还运良顺达23,518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23,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缴纳,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顾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

  2024年2月21日,该案件【(2024)内29民终65号】开庭审理。

  2024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提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梦想汽车的财产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内民终41号公司、梦想汽车与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一致,本案应当与该案统一裁判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29民终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运良顺达诉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良顺达于2023年5月4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因该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法院认为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3)内2921民初894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

  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12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

  2024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29民终65号】: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顾地科技负担(已缴纳)。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2921执1841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089,827.78元与执行费23,298.00元为限。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查询公司银行账户获悉: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从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2,094,827.78元。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汇入执行费人民币18,298.00元。

  二、本次诉讼的再审情况

  2024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6267号】,具体内容如下:

  顾地科技因与运良顺达、梦想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9民终65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再审请求: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9民终65号民事判决;

  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3、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运良顺达对再审申请人顾地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处于再审阶段,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所涉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内民申6267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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