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4-038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1名因考核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000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实施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0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63,000元。公司将及时披露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并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注册资本变更的程序。
由于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4-037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64,836,72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6人,所持(代表)股份129,774,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91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所持(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86人,所持(代表)股份129,774,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9182%。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381人,所持(代表)股份6,03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9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29,087,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13%;反对521,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21%;弃权16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2,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368%;反对521,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10%;弃权164,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22%。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8,593,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04%;反对540,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8%;弃权639,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8,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4522%;反对540,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66%;弃权639,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律师、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