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06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0)。2024年07月10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公司先后于2024年07月03日、2024年08月02日、2024年09月03日、2024年10月0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郁瑞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珮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鲁燕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郁瑞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珮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鲁燕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郁瑞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珮珊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鲁燕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4-068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施永雷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仍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4年11月18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1)。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4-069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以邮件、电话等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振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仍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4-070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主要内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向公司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该资金仅限用于公司加盟门店业务的经营,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利率不低于合同生效时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具体资助期限以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间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但单个合同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可能出现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财务资助本金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提供财务资助对象:重点城市或重点区域的加盟商;
2、财务资助额度:对外财务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原则上对单个加盟门店的财务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加盟商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财务资助有效期限:公司与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签订的相关合同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间内均可执行,但单个合同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财务资助用途: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仅限用于公司加盟门店业务的经营;
6、资金使用费:为保证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利率不低于合同生效时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重点城市或重点区域的加盟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加盟商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经公司内部评估经营诚信状况优良,具备偿还能力且有一定规模,才能成为公司资助对象。财务资助额度参考加盟商业务量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已制定《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4、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5、对于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依照相关借款协议,由专人及时跟进,加强对被资助方的监督和催促力度,视情况采取合法措施催收款项,最大限度完成回款计划以维护公司利益。
(2)如有必要,针对多次催要仍不能及时回款的,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对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并对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中可能会存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及个人加盟商等情形,因此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24-071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855号来伊份零食博物馆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8日
至2024年11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① 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②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③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6:0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①、②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④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本公司股东可于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5日工作时间(9:00-16:00)内办理。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 (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021-52383305。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席现场表决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3、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5、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云 电话:021-51760952 邮箱:corporate@laiyifen.com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