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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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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及原因

  ■

  2、利润表变动情况及原因

  ■

  3、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及原因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帕利哌酮原料药上市登记申请获受理。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分类由“批发业”(行业代码F51)变更为“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C27)。2020年,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原所属行业为“批发业”(行业代码F51)。2023年3月,为聚焦发展医药工业,公司通过引入投资人的方式出让了从事医药批发配送的子公司控制权,该子公司自2023年5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上述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2024年4月23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医药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60.92%。鉴于公司医药工业的收入占比已超过50%,按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递交了行业分类变更申请。2024年9月30日,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网站披露的《2024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分类已变更为“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C27)。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季俊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勾绍兵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雪晨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季俊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勾绍兵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雪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42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0月18日届满,董事会认为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6,722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7月19日届满,董事会认为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652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联董事陈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首次授予中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643,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9.84元/股调整为7.78元/股,同时,基于上述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导致的回购数量调整,前述回购注销事项共涉及限制性股票311,263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陈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9,643,136股变更为191,260,5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9,643,136元变更为191,260,500元。

  (2)根据以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总股本涉及条款,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6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琴女士主持。

  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2、《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66名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部分21名激励对象名单进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1,26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外,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40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年5月14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159,643,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为79,821,568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159,643,13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31,928,62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91,571,76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9,643,136元变更为人民币191,571,763元。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首次授予中17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因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前述回购注销事项共涉及限制性股票311,263股。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本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9,643,136股变更为191,260,5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9,643,136元变更为191,260,50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9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9日。

  (六)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7月20日。

  (八)202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11月8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数量为104.324万股。

  (十)2024年1月1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将离职以及不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全部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9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十一)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1、调整原因

  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最终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643,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643,13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依据和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回购价格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价格调整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9.84元/股调整为(9.84-0.5)÷(1+0.2)=7.7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2)回购数量的调整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由24.1098万股调整为24.1098×(1+0.2)=28.931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由0.8997万股调整为0.8997×(1+0.2)=1.0797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由0.9290万股调整为0.9290×(1+0.2)=1.1148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共计回购注销31.126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金额、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42.1626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考虑其他事项,公司总股本将由191,571,763股减少为191,260,5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本结构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126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外,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尚待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8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6722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4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652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1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披露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前)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予204.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69%;预留36.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调整前)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期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9日。

  (六)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7月20日。

  (八)202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11月8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流通数量为104.324万股。

  (十)2024年1月1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将离职以及不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全部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19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十一)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2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售期届满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9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0月18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7月20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7月19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672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652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未能解除限售的31.1263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50万股,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1人调整为80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204.00万股调整为203.50万股。

  (二)2023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2,46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22,467,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0000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2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8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264.55万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预留授予价格由13.29元/股调整为9.84元/股,预留授予数量由36.00万股调整为46.80万股。

  (三)由于2022年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人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964万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13.29元/股调整为9.84元/股。

  (四)2024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643,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5.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9,643,13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3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

  (五)由于2023年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1263万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9.84元/股调整为7.78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8.672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1%,具体如下:

  ■

  注:1、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2、本次首次授予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30.011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965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具体如下:

  ■

  注:1、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2、上表中包含1名激励对象因2023年绩效考核为D,其已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1.1148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66名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部分21名激励对象名单进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解除限售尚待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41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一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

  7、会议出席及列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如下:

  ■

  2、议案1至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1至2已经公司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已经公司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电子邮件或信函以送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2024年11月11日17:30前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qb@lifeon.cn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电子邮件或信函以到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现场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科学大道126号立方营销大楼6层。

  信函请寄:安徽省合肥市科学大道126号立方营销大楼6层,联系人:张园园,电话:0551-6535037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

  电子邮箱:zqb@lifeon.cn

  4、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3020

  2、投票简称:立方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附注:

  1、各选项中,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3、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4、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三: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股东大会通知文件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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