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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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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57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锡”)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作出的(2024)内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向赤峰中院就被告吉伟、吉祥、吉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业绩补偿协议履行事宜提起民事诉讼,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日、2024年3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82)及《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公告》(2024-12)。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内蒙古高院作出的(2024)内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初4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961.30元予以退回。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公司将督促吉祥、吉伟、吉喆以及国民信托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239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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