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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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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5人,代表股份191,11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4人,代表股份191,10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0人,代表股份122,863,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9人,代表股份122,85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张馨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1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79%;反对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64%;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6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88%;反对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47%;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5%。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张馨月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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