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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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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5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85,710,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7%。其中,10,725股被司法冻结,285,700,000股被司法标记,分别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8%和99.9962%,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5%和14.2686%。

  ●西藏海涵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

  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4司冻1024-1号)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辽07执保34号、35号),获悉公司股东西藏海涵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

  注:截至目前,西藏海涵累计质押无限售流通股285,700,000股(详见临时公告,临2024-034),上述质押股份均被司法标记。司法标记期限与司法冻结期限一致。被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孳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包括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包括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

  (三)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的原因

  公司股东西藏海涵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主要系申请人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与被申请人锦州盛邦陆港有限公司、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星睿卓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藏海涵、锦港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辉、辛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106,186,111.00元;与被申请人锦州港口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星睿卓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藏海涵、锦港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辉、李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265,464,444.00元。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西藏海涵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标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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