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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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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根据2023年12月22日最新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本公司重述以前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

  (一)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

  注: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安陆市韶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侯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青兰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柳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侯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青兰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侯培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钟青兰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柳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3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选举李昕彦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昕彦女士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

  李昕彦女士,199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于湖南花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行政专员、营销支持、渠道专员;2021年11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监事。

  李昕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李昕彦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6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共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100,000,000.00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公司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0000195783000008,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变更为公司在湖南银行东塘支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210211000000926)。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项目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后,原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湖支行募集资金账户将予以注销,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注销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9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18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1日

  至2024年1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6已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7已获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1月8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三)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11月8日17:00,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8125688

  传真:0731-88614818

  邮箱:fsir@farsoon.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二)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请参会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创业基金”)持有华曙高科股份34,24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7%,为其在公司IPO之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4年4月17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国投创业基金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283,376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14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141,6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投创业基金发送的《减持计划告知书》,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1、国投创业基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公司的期限为超过48个月但不超过60个月,因此在减持期间,国投创业基金将按照《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减持,即连续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创业基金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

  本承诺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本承诺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果因本企业/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投创业基金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

  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12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2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侯兴旺先生、侯培林先生、朱子奇先生、刘一展先生、程杰先生、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谭援强先生、张珺女士、吴宏先生、李琳女士(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募投项目“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和“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原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七)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八)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订《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1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昕彦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王晓云女士、周小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六)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七)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八)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2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侯兴旺先生、侯培林先生、朱子奇先生、刘一展先生、程杰先生、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谭援强先生、张珺女士、吴宏先生、李琳女士(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晓云女士、周小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一: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1954年出生,美国国籍,应用数学及材料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1986年,任长沙铁道学院教师;1986年至2010年,历任美国 Colorado School of Mines助理研究员、美国焊接研究所技术总监、美国Trilogy公司软件开发高级工程师、美国 3D Systems公司技术总监、美国 Solid Concepts公司技术总监;2009年8月起任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创立华曙高科,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自2008年起担任湘潭大学特聘教授。现任公司董事长。

  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通过控股股东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472,700股,持股比例30.0536%,与实际控制人之一DON BRUCE XU(许多)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DON BRUCE XU(许多)先生:1981年出生,美国国籍,景观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至2014年,历任Design Workshop 设计公司高级景观建筑设计师、美国加州索萨利托SWA集团资深城市设计主创设计师和项目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Farsoon Americas Corp.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通过控股股东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860,793股,持股比例7.9342%,与实际控制人之一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DON BRUCE XU(许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侯兴旺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二级建造师。1980年10月至1984年12月,于岳阳县城关镇企业办任会计;1985年1月至1998年1月,开办岳阳县城关酒厂;1999年12月至2004年3月,于湖南军区三级光缆网长沙直属处任处长;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于湖南省宁乡县工程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1994年12月至今,于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董事;2005年12月至今,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董事长、董事;2013年3月至今,于兴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于湖南兴旺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任董事、于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2016年5月至今,于湖南兴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于湖南兴科云创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董事;2013年6月至今,于公司任董事。

  侯兴旺先生通过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353,952股,持股比例8.7776%,与董事侯培林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侯兴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侯兴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侯培林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电子通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2008年至2009年,任香港海翔有限公司华东片区项目经理;2006年4月至今,任湖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10月至今,任兴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至今,任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至今,任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7月至2024年9月,任重庆市华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上海华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华曙三维打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湖南兴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兴迈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侯培林先生通过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443,396股,持股比例7.1090%,与董事侯兴旺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侯培林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侯培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朱子奇先生: 199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任主管设计师;2017年6月至今,于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副总裁;2021年3月至今,于上海陆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22年6月,先后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成都瑞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22年11月,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24年2月至今,于星奇(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任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于公司任董事。

  朱子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朱子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一展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于广东纵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行政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于株洲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行政经理; 2014年3月至今,任上海华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4月至今,历任深圳市华曙三维打印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一展先生通过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556股,持股比例0.5173%。刘一展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刘一展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程杰先生: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系本科,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级工程师。1994年至2016年,历任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工控自动化部华南大区经理、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北方区工业销售总监、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北中国区销售总监/大中华区市场总监等职。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程杰先生通过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83,736股,持股比例0.6480%。程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程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徐林先生: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8月至2002年4月,历任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划司预测处、战略布局处、经济结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职位;2002年4月至2018年9月,历任原国家计委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发展规划司司长、城市和小城镇改革中心主任;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于绿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于中美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21年7月至今,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4年6月至今,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徐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徐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谭援强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3月至2016年5月间,历任湘潭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6年6月至今,于华侨大学任教授;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谭援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援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张珺女士:196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9年7月至1995年12月,于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现长沙理工)招生办公室任职;1996年1月至今,于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任教;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珺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宏先生: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9月至今,历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硕导、博导、研究员;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吴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琳女士: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1月至2006年2月,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6年3月至2009年11月,于大连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6年2月至今,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李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晓云女士,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90年至1994年,于开福区上大垅街道办事处任职;1994年至1998年,于湖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会计;1999年至2004年4月,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副总经理;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于河北建设集团湘雅医院项目部任财务经理;2009年至今,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于长沙旺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2019年8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监事。

  王晓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王晓云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周小红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95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湖南省湘南物资公司会计;2001年1月至2002年11月,任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2002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荷花园大厦成本主管;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任湖南云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计;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任湖南德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12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成本会计。

  周小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周小红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4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和“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该项目于2022年立项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项目立项日期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隔时间较长,该项目和“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一同办理用地产权及施工,实际执行过程中受该项目用地产权办理、施工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该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较计划有所延后。目前研发总部大楼已建设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增加研发场地,用以开展3D打印产业化应用场景研发工作。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实施,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有序进行研发投入,经审慎研究,拟将该项目延期至2025年12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的具体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本次拟将“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中的投资金额3,530.84万元、“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中的投资金额2,690.32万元,合计投资金额6,221.16万元统一调整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中,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

  (二)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根据前述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的投资总额由32,940.50万元增加至39,161.66万元,“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的投资总额由28,385.48万元减少至24,854.64万元,“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的投资总额由5,069.63万元减少至2,379.31万元,结合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拟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1、“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及“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用地同属一片区域,均于2022年立项并启动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导致项目立项与实际资金到位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鉴于未来增材制造产业化应用需求的综合考虑,“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实际建造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实际建设成本及采购成本,相较项目立项时的预估成本出现显著提升,因此需相应调增建设投资金额。

  根据“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入6,221.16万元,具体为适当调减了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调增了建设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2、“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中的研发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实际建设投资亦高于立项时的预期,公司决定适当减少部分研发投入费用,转而增加建设投资,以优先保障研发总部大楼建设完成,增加研发场地,为后续研究项目的实施推进提供可靠的场地设施保障。公司开展研发项目需与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下游产业化应用需求相匹配,研发周期较长,公司将结合实际资金使用需求有序进行研发投入,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补足,后续也将持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研发投入,以保障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

  根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出3,530.84万元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具体为适当调减了预备费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用、人员招聘项目,调增了建设安装工程、其他费用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3、“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根据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及未来业务规划,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轻重缓急等情况,优化募集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期尽快投产形成收入,故调减“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公司开展前沿研究与国际接轨,为日后更广泛的3D打印多行业多领域应用进行技术储备,从前端的前沿研究到产业化应用需要经历较长的验证周期,公司将整合资源配置,根据下游应用市场需求和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优化研发成本管理有序开展在研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补足,该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持续投入前沿研究。

  根据“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出2,690.32万元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具体为适当调减了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研发设备购置项目,调增了租赁费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综上,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优化整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以期尽快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募投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以及调整前述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情况以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布局,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尽快投产,提升募投项目的整体质量,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5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关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先行支付的款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并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3、公司财务部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或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687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7.13%,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还包含1名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人员,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2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0%确认,为每股10.25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10.25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9.84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9.09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10.06元/股。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1、2、3、4、5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工业级增材制造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金属(SLM)增材制造设备和高分子(SLS)增材制造设备,并提供3D打印材料、工艺及服务。公司的核心产品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应用核心技术的金属3D打印设备和高分子3D打印设备,同时向客户提供自主研制的3D打印高分子粉末材料。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当前发展水平、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整体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10月25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4,973,983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47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10月25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0.2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63%、17.26%、16.13%(采用上证综指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4年11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应当按照规定锁定和买卖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且造成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情形被公司解聘或离职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

  (3)激励对象退休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如果出现违反遵守保密义务或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或有外界传言有损害公司利益言行的或在公司竞争对手、同行业单位继续兼职等情况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授予,并作废失效。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四)《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8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珺,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珺女士,196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9年7月至1995年12月,于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现长沙理工)招生办公室任职;1996年1月至今,于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任教;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等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181号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11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收件人:张珺

  邮政编码:410221

  联系电话:0731-88125688

  传真:0551-6533233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珺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珺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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