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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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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科目:

  单位:元

  ■

  利润表科目:

  单位:元

  ■

  现金流量表科目:

  单位:元

  ■

  变动说明: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同比减少15,228.31万元,主要系本期支付的薪酬费用同比增加。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同比增加29,191.10万元,主要系①本期处置子公司股权、房产、新能源车辆等资产回款同比增加;②本期光明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投入同比减少。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同比减少34,845.63万元,主要系①2023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81,567.21万元;②本报告期期末有息负债规模较期初减少5,778.27万元,2023年9月末有息负债规模较2023年初减少40,719.34万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伟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苑芬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伟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苑芬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3,727.98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粤0311民初8945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

  2、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二)本次原告诉讼事由

  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与被告就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款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关于“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加关于配套道路工程的工程内容。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了《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二,调整了工程承包范围及价格调整方式。另,双方就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地下室改造达成约定,约定由原告进行地下室连通口改造施工。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2023年8月原告已向被告报送竣工结算申请,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也未按时支付到期工程款。截至2024年8月20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10,140,135.18元未予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按被告要求赶工,提前完成工程桩施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桩赶工费用9,587,387.57元。另,因被告通过汇票或建信融通等非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产生贴现费用11,032,036.65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因停工产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11,245,645.77元应由被告承担。并且,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未能按时竣工,给原告造成工期延误损失51,076,156.21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0,140,135.1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桩赶工费用9,587,387.57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及建信融通贴现费用11,032,036.65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补偿费用11,245,645.77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损失51,076,156.21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8月20日止的违约金、利息44,198,486.38元,并以欠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7、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6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本期及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9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坐落于深圳市光明区科陆智慧能源产业园(工业区)5B栋4-30层整租给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期限14年零7个月,租金(含税)合计13,485.60万元。董事会授权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签署有关租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朝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汇处科润大厦A1809

  经营范围:物业租赁和管理;投资物业项目;咨询策划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知识产权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深圳市光明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受托代理方):深圳市科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深圳市光明区科陆智慧能源产业园(工业区)5B栋4-30层,租赁形式:整租,房屋建筑面积:32,439.18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酒店/公寓。

  2、租赁期限

  2.1  乙方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39年5月25日止,共计14年7个月。

  2.2  乙方享有5个月的免租期(含在租期内),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在该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承担除租金外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免租期满,不论乙方是否使用租赁房屋,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租金

  3.1  租赁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单价18.5元,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00,124.83元。

  3.2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前,应当向乙方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3.3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4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内租金具体如下:

  (1)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600,124.83元/月。(2)自2026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648,134.82元/月。(3)自2028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699,985.61元/月。(4)自2030年5月26日至2032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755,984.46元/月。(5)自2032年5月26日至2034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816,463.22元/月。(6)自2034年5月26日至2036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881,780.28元/月。(7)自2036年5月26日至2038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952,322.70元/月。(8)自2038年5月26日至2039年5月25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028,508.52元/月。

  3.5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含税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34,855,956.02元;不含税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21,060.4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11,134,895.62元。

  4、租赁押金

  4.1  本合同签署后5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人民币1,200,249.66元及首月租金。

  4.2  乙方支付的押金并非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甲方不得无故扣留乙方押金,拒不退还。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5日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应当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后,将租赁押金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有租金余额一并予以退还):

  (1)乙方未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坏或已经将损坏的房屋修复;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租赁房屋(包括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

  (3)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的,已将工商注册地址迁移,并办理完毕法律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手续。

  5、转租

  租赁房屋系产业用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但乙方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剩余租赁期限,并应负责约束次承租人履行租赁义务,对次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6、合同的解除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2)租赁房屋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

  (3)擅自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

  (4)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5)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达7日;

  (2)甲方无权出租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或者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交纳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拆除;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房屋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

  (3)甲方在签约时已告知乙方租赁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第6.3条约定情形,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退回押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或存在第6.3条第2项、第3项约定情形,乙方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期间甲方每日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时止(但按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月租金金额的两倍)。

  (3)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具备第6条约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退回押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7.2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第6.2条约定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时止(但按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月租金金额的两倍)。

  (3)租赁期间,乙方在不具备第6条约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月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及时搬离并交还房屋。逾期搬离或拒不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确认乙方已交还房屋之日止。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饰装修或安装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的设施设备的,应当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乙方的前述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8、特别条款

  甲乙双方应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全面、适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责任书》的规定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出租部分房产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收入,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租赁价格系根据现行市场租金协商确定,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拟签署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政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或承租方自身的情况或战略规划变化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公司将严格防范法律风险并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2、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2024年4月11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对审计服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大华所进行了沟通说明,其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经履行选聘程序后,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立信所共有合伙人278人、注册会计师2,53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人。

  2023年度,立信所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0.0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7.65亿元。

  立信所2023年度审计收费总额为8.32亿元,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采矿业等行业,其中与本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

  3、诚信记录

  立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建军,200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开始在立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郑荣富,201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4年开始在立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柴喜峰,201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年开始在立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立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20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报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与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一致。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1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年度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华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对审计服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履行选聘程序后,公司拟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所、立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适时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立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对截至2024年9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应收款项的回收可能性、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投资性房地产及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评估和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的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其截至2024年9月30日存在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人民币7,074.04万元,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人民币5,707.8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12,781.84万元,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将减少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482.32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人民币11,482.32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应收票据冲回坏账准备人民币144.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27%。

  (二)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3,761.9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7.11%。

  报告期内,受流动性压力的影响,公司部分业务的运营和结算周期较长,光伏及风力电站运营的应收国家补贴未能及时到位,导致较长账龄的应收账款增加。根据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拟增加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3,761.97万元。

  (三)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3,456.0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54%。

  (四)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人民币125.79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24%。

  公司于报告期内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公司2024年9月末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方法和2023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358.3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0.68%。

  报告期内,公司拟对外出售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的办公用房,聘请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该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358.35万元。

  (六)公司拟对2024年9月30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人民币5,223.6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9.88%。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拟对外出售全资子公司南昌市科陆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四路1066号的多层厂房、单层厂房及宿舍等不动产,聘请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该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4,692.23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拟处置全资子公司玉门市科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储能设备,聘请评估机构对该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该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531.43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及书面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监事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做出了保证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7)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及书面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做出了保证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57)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资产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在公司行政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0)全文详见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2024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及地点: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9日、11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本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邮件方式以2024年11月20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请致电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本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0755-26719528

  邮箱:zhangxiaofang@szclou.com

  联系人:张小芳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说明

  1、投票代码:362121。

  2、投票简称:“科陆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回 执

  截至2024年11月1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附注:

  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日期: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单位)参加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1、请对提案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注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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