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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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金的2024年第3季度报告全文于2024年10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9月13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报告全文于2024年10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10月16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4年10月25日
§1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79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于2017年3月2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含当日申请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基金2024年度开放期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截至本基金2024年度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4日)日终(含当日申请数据),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9月12日,并于2024年9月13日(含)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2024年9月12日刊登在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的《关于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2024年9月13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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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79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1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3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为458,050,183.97份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根据《关于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9月12日,并于2024年9月13日(含)进入清算程序。
§4 财务报告
4.1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4年9月12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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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清算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以清算基础编制。于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2、报告截止日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总额34,380,455.21份,其中浦银安盛安和回报A类基金份额净值0.9581元,基金份额33,554,540.17份;浦银安盛安和回报C类基金份额净值0.9528元,基金份额825,915.04份。
3、本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薛佳祺、曹阳签字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200Z046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清算情况
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6日止(即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确认的应计银行存款利息2,099.33元、应计结算备付金利息3,362.73元、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41.93元以及自2024年9月13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期间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已经于2024年9月23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止期间,本基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中未结息的部分,将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实际结息资金到账后再归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之前预估数所产生的差异也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孳生的利息归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有。
5.1.2本基金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828,893.99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3,302.70元),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4,699.21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60.03元),其中应计备付金利息3,362.73元已于2024年9月23日收回,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备付金本金590,854.45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备付金本金3,598.20元已于2024年10月15日收回,剩余结算备付金235,777.82元将于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10月16日)后收回。
5.1.3 本基金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6,405.17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22.49元),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5,377.86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19.44元),已于2024年10月9日前收回。
5.1.4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收场内证券清算款32,024,562.46元已于2024年9月13日前收回。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付管理人报酬为11,749.51元,已于2024年9月18日支付。
5.2.2本基金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付托管费为2,349.91元,已于2024年9月18日支付。
5.2.3本基金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付销售服务费为98.28元,已于2024年9月18日支付。
5.2.4本基金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交税费为4.92元,已于2024年9月18日支付。
5.2.5本基金于2024年9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其他负债为103,581.37元,包括预提信息披露费50,000.00元,预提审计费28,000.00元,预提律师费15,000.00元及应付交易费用10,581.37元。其中,交易费用10,581.37元已于2024年9月18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本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10月16日)后支付。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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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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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关于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的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分配。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6.2 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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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10月16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