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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锡元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3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5人,代表股份48,871,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913,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17,958,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9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3人,代表股份9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3人,代表股份9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

  反对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85%;反对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64%;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3,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8%;

  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8%;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2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22,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

  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60%;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6%;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2,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8%;

  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98%;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5%;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0%;

  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弃权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81%;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弃权1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22,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

  反对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77%;反对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8%;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2%;

  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29%;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3%;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21,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

  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34%;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8%;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0,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

  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8%;反对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5%;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7%。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2%;

  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51%;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3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

  反对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64%;反对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9%;弃权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2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

  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69%;反对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7%;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4%。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2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

  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2%;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7%;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黄子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4日14:00在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3 楼多功能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5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871,42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913,012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8,409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95%。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见证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1,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92%;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4%;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785%;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164%;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051%。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18%;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2%;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142%;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538%;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321%。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2,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91%;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34%;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560%;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346%;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094%。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2,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98%;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7%;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9098%;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285%;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6%。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1,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90%;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3%;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681%;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7%;弃权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242%。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99%;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9%;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977%;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528%;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494%。

  (七)《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2,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3%;弃权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982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033%;弃权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138%。

  (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1,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9%;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2%;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7934%;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538%;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528%。

  (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0,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9%;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0%;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763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955%;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07%。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22%;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3%;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0351%;反对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7%;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573%。

  (十一)《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3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2%;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38%;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8264%;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329%;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07%。

  (十二)《关于修订〈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2,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95%;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5%;弃权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769%;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867%;弃权1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8364%。

  (十三)《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21,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69%;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8%;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7412%;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807%;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78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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