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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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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通知,并于2024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王保军先生、邓强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议案二: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王保军先生、邓强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议案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保军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议案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保军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事前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关联交易公告》。

  议案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召开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之2023年补充协议》,以及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了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及其附属公司(不包括鞍钢股份集团)及其联系人(以下简称鞍钢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可继续获得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相互供应,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签署《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以约定2025、2026、2027年度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之间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条款及有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与鞍钢签署〈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邓强先生、谭宇海先生、王保军先生回避表决;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与鞍钢签署〈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邓强先生、谭宇海先生、王保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下属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3.46%股权,因此,鞍钢为公司的关联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上限

  根据《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之间2025-202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三)2022-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份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及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谭成旭

  注册资本:人民币608.4629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58190456G

  主营业务:钢、铁、钒、钛、不锈钢、特钢生产及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及制造,钢压延加工,铁、钒、钛及其他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与综合利用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为人民币482,674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52,285百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88,016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88百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总资产为人民币480,594百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45,853百万元;2024年1-9月份,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6,609百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984百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通过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3.4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集团是中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集团,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先进的采选加工能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钢铁行业相关配套服务能力。鞍钢集团与鞍钢股份集团长期合作,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优质的原燃材料、钢材产品、能源动力、辅助材料、支持性服务等,同时也作为客户采购鞍钢股份集团部分产品、废钢、废旧物资及综合性服务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的设定是基于历史交易量、双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需求情况以及相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而确定。因此,鞍钢集团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采购鞍钢股份集团商品和服务等。

  交易对手方鞍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1. 订约方:鞍钢、鞍钢股份

  2. 协议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3日

  3. 主要内容及每年上限

  (1)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采购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铁精矿、球团矿、烧结矿、废钢、生铁、钢坯、钢锭、合金和有色金属、焦炭、煤炭、焦化副产品、钢材、石灰石、白灰、耐火材料、备件备品、可再生资源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50,598百万元,2026年人民币52,662百万元,2027年人民币54,120百万元。

  (2)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销售下述产品等项目:包括钢材、废钢、生铁、钢坯、钢铁生产副产品、焦炭、煤炭、焦化副产品、矿石、电商商品、废钢料、废旧物资、报废资产或闲置资产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23,260百万元,2026年人民币28,756百万元,2027年人民币34,734百万元。

  4. 本协议项下之产品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应通过协议双方公平协商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5. 对于第3条(1)项下产品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鞍钢股份集团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向鞍钢股份集团销售类似产品交易之交易条款。

  6. 对于第3条(2)项下产品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鞍钢股份集团而言不得逊于鞍钢股份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产品交易之交易条款。

  7. 鞍钢股份集团有权自行选择与任何独立第三方就上述第3条列明的任何一项产品发生交易。

  8. 按双方商定、协议约定或相关收付款管理办法执行结算。鞍钢股份集团应最迟于每月的十八日就下月实际所需的产品向鞍钢集团发出通知。协定供应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9. 定价基本原则:双方确定,按公平原则,采取恰当、合理及公允的计价方法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按照市场价,市场价应通过招标、比价及双方公平公正协商等方式,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确定价格;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10.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1. 订约方:鞍钢、鞍钢股份

  2. 协议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3日

  3. 主要内容及每年上限

  (1)鞍钢股份集团接受鞍钢集团提供的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铁路、道路、管道及水上运输及服务;港口代理服务;代理服务;设备检修及服务;设计及工程服务;电讯业务及服务;信息系统;教育及培训、翻译服务;报纸及其它出版物;生产协力及维护;生活协力及维护;公务车服务;节能、环保、安全、检测、技术开发与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业务招待、会议费用;绿化服务;保卫服务;土地房屋租赁;废水处理;能源供应服务;带料加工;其他专业化服务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12,346百万元,2026年人民币12,349百万元,2027年人民币12,376百万元。

  (2)鞍钢股份集团向鞍钢集团提供下述服务等项目:包括计量、检测、产品测试、运输服务、供暖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能源供应服务、委托加工、资产委托管理等。各年度金额上限(不含税)分别为:2025年人民币544百万元,2026年人民币567百万元,2027年人民币594百万元。

  4. 本协议项下之服务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应通过协议双方公平协商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5. 对于第3条第(1)项下服务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鞍钢股份集团而言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类似服务交易之交易条款。

  6. 对于第3条第(2)项下服务之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及付款)对鞍钢股份集团而言不得逊于鞍钢股份集团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类似服务交易之交易条款。

  7. 鞍钢股份集团有权自行选择与任何独立第三方就上述第3条列明的任何一项服务发生交易。

  8. 按双方商定、协议约定或相关收付款管理办法执行结算。鞍钢股份集团应最迟于每月的十八日就下月实际所需的产品向鞍钢集团发出通知。协定供应的收费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应由双方参照有关各项协定供应的一般业务惯例商定。

  9. 定价基本原则:双方确定,按公平原则,采取恰当、合理及公允的计价方法订立关联交易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按照市场价,市场价应通过招标、比价及双方公平公正协商等方式,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确定价格;无政府定价、市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

  10.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三)2025-2027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确定依据

  1. 鞍钢股份集团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一是基于近三年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料、钢材产品等商品的实际发生额,并结合最近五年原燃料价格历史的变动趋势或幅度等因素,以及未来仍可能存在大幅波动等不确定因素。二是考虑到关联方近年来通过技术改造投入可为公司提供的相关原料的品质、产量和供给能力提升等因素,预计未来铁精矿、煤炭、焦炭、废钢、合金等原料采购量将有较大幅度提升。三是公司充分利用自身较完善的国内钢材市场营销能力和营销网络,持续拓展钢材贸易业务,增加为关联方提供不锈钢、汽车钢等钢材产品的营销服务,根据预计客户需求及关联方的供给能力,预计采购关联方钢材产品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四是公司大力推进煤化工产业平台发展,进一步释放煤化工深加工产能,增加关联方煤化工产品采购量。

  2. 鞍钢股份集团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基于近三年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实际发生额,以及鞍钢下属子公司未来业务拓展预期对钢材产品、废钢等商品的需求量增加等因素。

  3. 鞍钢股份集团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一是基于近三年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实际发生额,以及考虑到近年来公司加大超低排改造、智能制造投入,相关方提供后续服务将增加关联交易额。二是公司将充分利用鞍钢集团物流专业化服务平台的协同作用,通过其提供的优质专业化物流服务,进一步促进公司降低物流成本。三是为了实施双碳战略及公司发展规划,未来三年公司仍将持续加大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等因素,预计未来三年支持性服务需求将保持在较高水平。

  4. 鞍钢股份集团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基于近三年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到鞍钢股份集团综合服务能力和鞍钢集团对综合性服务需求量增加以及未来的价格上涨等因素,预计未来三年的综合性服务关联交易额可能适当增加。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铁生产具有较强的连续性。鞍钢集团拥有丰富的铁矿石资源储备和先进的采选加工能力,并长期从事原燃材料、辅助材料开采、供应、加工、制造,是鞍钢股份集团供应链的一部分,为鞍钢股份集团持续获得稳定优质的原燃材料供应提供了保障;鞍钢集团拥有较强的钢铁行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物流运输、信息化等专业服务能力,可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支持性服务;鞍钢股份集团拥有较强大的国内钢材市场营销能力和营销网络,可以为鞍钢集团提供钢材分销贸易服务。另外,鞍钢集团作为鞍钢股份集团的客户,鞍钢股份集团也会向其销售部分商品,及向其提供服务。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在各自领域拥有强大实力,长期以来建立了良好互信的合作关系,通过充分发挥业务协同效应,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鞍钢股份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鞍钢股份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通过公平磋商及对鞍钢股份集团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存续利于保证鞍钢股份集团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鞍钢股份集团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有积极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2百万元。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4人,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签署〈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和《公司与鞍钢签署〈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5、2026、2027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4.《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

  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了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继续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以约定2025、2026、2027年度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有关金融业务条款及有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保军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鞍钢股份集团每年在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鞍钢股份集团每年在鞍钢财务公司信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及贴现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85772F

  主营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79.9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0.71亿元;2023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1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32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3.4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2.78亿元;2024年1-9月份,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2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51亿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6.92%。

  交易对方鞍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1997年8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于1998年3月17日正式成立,并于1998年4月18日正式营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占有股权比例为70%。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1)风险控制指标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2024年1-9月主要风险指标如下:

  单位:%

  ■

  从以上数据看出,鞍钢财务公司2024年1-9月的平均资本充足率26.88%,平均流动性比例55.51%,均远高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10.5%资本充足率、25%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一直为零,经营稳健。

  (2)支付能力分析

  2024年1-9月份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平均规模为人民币274.66亿元。鞍钢财务公司2024年9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82.78亿元。鞍钢财务公司较高规模的吸收存款和净资产完全覆盖了公司的存款,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防范风险保证。

  因此,公司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2022-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份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主要内容

  1. 结算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鞍钢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同时免收鞍钢股份集团结算业务费用。

  (1)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结算资金提供协定存款服务。

  鞍钢股份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鞍钢股份集团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鞍钢股份集团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2024年,鞍钢股份集团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的单日最高资金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39.14亿元。另外,2024年1-9月份,鞍钢股份集团经营活动现金累计流出人民币748.54亿元,月均流出人民币83.17亿元,经营活动资金流出基本上均需通过鞍钢财务公司进行结算。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为了更好地满足鞍钢股份集团结算需要,拟定鞍钢股份集团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根据近期鞍钢财务公司上调后协定存款利率1.35%计算(该利率不低于公司在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可获得的同类存款利率),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1亿元/年。

  2. 信贷业务

  鞍钢股份集团可以使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业务。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鞍钢股份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鞍钢股份集团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前述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年。

  3. 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不高于鞍钢股份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

  4. 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免费提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内容

  1. 协议方:公司和鞍钢财务公司

  2. 协议签署日:2024年10月23日

  3. 根据协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鞍钢股份集团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鞍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2)鞍钢股份集团有权要求鞍钢财务公司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鞍钢股份集团有权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鞍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鞍钢股份集团承担;

  (4)鞍钢财务公司有权拒绝鞍钢股份集团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5)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鞍钢财务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鞍钢股份集团相应信息。

  4. 根据协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双方享有以下义务:

  (1)协议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协议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鞍钢财务公司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鞍钢股份集团的支付需求。

  (4)鞍钢财务公司承诺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鞍钢财务鞍钢股份集团应立即通知鞍钢股份集团,并采取或配合鞍钢股份集团采取相应的措施:

  (1)鞍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鞍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鞍钢财务公司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支付、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影响正常结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鞍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4)鞍钢财务公司出现其他可能对鞍钢股份集团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 出现第5条规定的事项之一,鞍钢股份集团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鞍钢股份集团认为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中止、终止本协议。

  7. 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鞍钢财务公司依法与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合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使鞍钢股份集团获得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的资金结算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服务平台,鞍钢股份集团对鞍钢集团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以及对鞍钢集团外部单位的款项收付,均可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操作,提高了鞍钢股份集团的工作效率。

  2. 为鞍钢股份集团节省资金结算费用

  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均在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上方便实现,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鞍钢财务公司免收结算费用,服务快捷、安全,降低鞍钢股份集团财务费用,并有利于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3. 鞍钢股份集团的结算资金按协定存款方式确定利率

  鞍钢股份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鞍钢股份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是为了日常结算的用途,每日存款余额是变动的。因此,该部分资金存款无法用于定期存款,也不能用于其它理财产品。鞍钢财务公司为此项结算资金存款按协定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鞍钢股份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 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贷款和委托贷款服务

  鞍钢股份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的贷款均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由于鞍钢财务公司比商业银行更了解鞍钢股份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在同等贷款条件下,办理贷款能更加快捷方便。

  5. 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

  公司目前持有鞍钢财务公司20%股份。与鞍钢股份集团在其它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在鞍钢财务公司存贷款能够使公司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

  通过鞍钢财务公司为鞍钢股份集团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使鞍钢股份集团获得了良好的服务和资金保障。有利于降低鞍钢股份集团财务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对鞍钢股份集团的经营和发展有积极影响。同时,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了鞍钢股份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定价原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了公司利益,可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会认为《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中发生的,协议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款订立,协议项下约定的2025-2027年各年度各项交易金额上限和定价原则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2亿元。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4人,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5、2026、2027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控股)签署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年度)》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为了确保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继续获得有效的资金渠道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以约定2025、2026、2027年度鞍钢股份集团与鞍钢资本控股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之间有关产业金融服务条款及有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与该事项相关的关联董事王保军先生、谭宇海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约定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综合金融服务等产业金融服务。其中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商业保理每日最高余额人民币10亿元,每年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向鞍钢股份集团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保理每日最高余额人民币30亿元;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每日最高余额人民币30亿元,每年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向鞍钢股份集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每年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

  鞍钢资本控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鞍钢资本控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6.23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9967636X3

  主营业务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投融资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融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审批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鞍钢资本控股的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产业金融业务,可为公司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金融及咨询服务。

  截至2023年末,鞍钢资本控股总资产为人民币110.6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5.71亿元;2023年度,鞍钢资本控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90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66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鞍钢资本控股总资产为人民币100.2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6.11亿元;2024年1-9月份,鞍钢资本控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4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40亿元。

  交易对方鞍钢资本控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资本控股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资本控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资本控股成立于2014年6月5日,为鞍钢的全资子公司。鞍钢资本控股下属子公司拥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业务资质,能够为公司及产业链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服务。相关子公司均已积累3年以上的业务经验,自成立以来,为内外部企业累计提供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产业资金支持。

  风险控制方面,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治理架构。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实施业务流程、合同标准化,建立公司制度与流程的经纬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均通过律师审核,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建立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搭建以大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为手段的风控系统,实现从线下审核向线上审核的升级,建立公司智慧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偏,成立至今未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同时下属保理、租赁公司均已完成行业监管及合规备案。

  鞍钢资本控股注册资金人民币36.23亿元,截止2024年9月30日,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00.26亿元,其中货币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73.90亿元,自有资金充裕。2022-2024年鞍钢资本控股资产负债率为27.93%、31.59%、24.09%,截止目前已获得银行融资额度人民币15亿元,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13亿元,外部资金渠道畅通。

  从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过往经验、历史交易数据及现有资产规模综合考虑,公司认为鞍钢资本控股集团有能力履行《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2022-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份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金额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 商业保理服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保理公司取得的同期同类保理业务的价格,公司每年支付给鞍钢资本控股集团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基于公司的授信额度并经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含“鞍钢惠信”等),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鞍钢资本控股集团获得保理业务收入全部由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支付,收取的资金综合成本参考市场水平,公司不承担费用。

  2024年1-9月份,公司外部应收账款月平均余额为人民币17.56亿元。因此,上述保理服务限额能够满足公司需求。

  2. 融资租赁业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经营性租赁等,存量业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资金综合成本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租赁公司取得的同期同类租赁业务的价格,公司每年支付租赁公司的资金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2023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原值为人民币53.11亿元。在资金紧张且综合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水平时,公司可以利用融资租赁采购设备。上述融资租赁上限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保障。

  3. 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为公司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资产盘活、权益类融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金融优化等服务,服务模式包括不限于引入资金、专业咨询、方案咨询与设计、系统开发及维护等,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甲方在国内其他同期可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价格。公司每年支付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服务成本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

  为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利用产业金融促进产融深度结合,作为鞍钢智慧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的所有方,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将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提供系统开发、系统升级以及供应链票据、惠信、择时采购、鞍钢融信等相关供应链金融业务咨询服务,通过鞍钢智慧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公司优质信用,丰富公司及产业链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金融科技产品创新持续赋能公司产业链。上述咨询及系统服务上限为公司巩固在产业链和产业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内容

  1. 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资本控股(乙方)

  2. 协议签署日:2024年10月23日

  3.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控股子公司开展产业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4)乙方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提供产业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5)乙方应协助监控甲方的每日交易金额及应付的综合成本,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年度关联/连交易上限。

  (6)外部审计师在为甲方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双方的关联/连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甲方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发生额、余额等信息。

  4.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产业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对本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披露。

  (3)乙方承诺确保其具有资质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提供优质的产业金融服务。

  (4)乙方无从事产业金融服务的业务资质,因此乙方自身将不会向甲方提供产业金融服务。

  5. 如乙方向甲方提供产业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6. 出现第5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解除本协议。

  7. 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终止。

  四、风险控制

  1. 公司财务运营部负责对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月度统计分析进行关联交易额度管控,同时对产业金融服务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负责,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积极与鞍钢资本控股集团协商以确保定价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标准。

  2. 鞍钢资本控股将持续加强产业金融服务总体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产业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监管许可的业务;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3. 公司将加强对产业金融服务平台运行情况、产业金融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把控,并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鞍钢资本控股集团拥有专业的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资质及线上化业务操作平台。相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对公司产业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了解更加深入,能够更好地贴近公司需求,为公司的产业业务提供有针对性的、便捷高效的产业金融服务。本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签署,为公司持续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提供保障,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利用鞍钢资本控股集团的金融平台开展融资及相关综合金融服务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保障能力。

  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控制业务风险。同时通过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提供产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公司产业链稳定,增强供应商对公司的粘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公司董事会认为《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项下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中发生的,协议条款是按正常商业条款或不逊于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款订立,协议项下约定的2025-2027年各年度各项交易金额上限和定价原则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62亿元。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4人,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鞍钢资本控股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议就相关交易于2025、2026、2027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

  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届次: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2.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本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批准本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14:00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H股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香港联合交易所营业时间结束时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H 股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一 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其中,提案5.00、6.00、7.00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中提案1.00、2.00、3.00、4.00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涉及提案6.00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提案6.00回避表决。提案1.00、2.00、3.00、4.00、6.0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提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二)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审议《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涉及该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如下事项:

  议案1. 审议《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涉及该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东需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4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等,及于2024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鞍钢股份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只能对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特此提醒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将视同其在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投票。

  三、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进行现场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邮的方式办理登记。

  法人股股东需持公司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公众股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受委托出席会议人员需要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委托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 登记地点: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3.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4-27日(9:00-12:00,13:00-16:00)

  4.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5.会务联系人:高红宇

  电话号码:(0412)-8417273

  传真号码:(0412)-6727772

  电子邮箱:ansteel@ansteel.com.cn

  联系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编:11402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

  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委托书有效期: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出席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请将不适用的类别股东会删除),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

  特别提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委托书有效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898”,投票简称为“鞍钢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会议无累积投票提案。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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