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0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32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65%,主要系公司产品订单增加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299.69%,主要系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张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佳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翠萍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耿佳辉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翠萍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证券代码:001260      公告编号:2024-052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张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10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10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舆情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10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秘办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董秘办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山东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内部重大事项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前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事件最先发生时,以面谈、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应对措施或解决方案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如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将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薪,免职等处分。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分。

  第十七条 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机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证券代码:001260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