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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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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长鸿生物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7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10月16日期间发生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8.3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7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担保范围内代主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前述款项之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以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

  (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10月16日。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2.4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0.7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07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4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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