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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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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0月18日(含)起增加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此外,本次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完善表述的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的相关表述。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将于2024年10月18日(含)起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相关事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增加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其中,E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2315),分别计算及公布基金净值信息。E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2024年10月18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E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3、E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B类和C类基金份额相同。

  4、E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将于2024年10月18日(含)起同步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转换业务。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基金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E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订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2《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4年10月17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应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文件。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1: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附件2: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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