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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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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17:00止。2024年10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12,000.00元,合计22,0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备查文件

  1、《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公   证   书

  (202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3690号

  申请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委托代理人:张芮,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委托张芮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发布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4年9月2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24年8月27日、2024年8月28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发布了《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10月16日上午十时三十二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在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5层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第七会客室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律师袁静一并出席,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姜琬以微信实时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席了计票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张芮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托管行代表姜琬、律师袁静监督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张芮(作为监督员)、刘尧(作为监督员)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张芮制作了《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并以电子版方式传送至姜琬处。随后张芮、刘尧、袁静、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姜琬在实时视频镜头下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并通过扫描的方式发送给与会各方,原件以快递方式送达至我处备案留存。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统计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四十七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总份额共计有32,431,582.77份。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3,718.7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93%,按照《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出席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不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会议未能召开。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

  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

  结果

  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以通讯会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持续运作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2日,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监督、律师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2,431,582.77份,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3,718.7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93%。

  ■

  

  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

  结果

  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以通讯会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持续运作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9月2日,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渤海汇金新动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监督、律师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32,431,582.77份,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3,718.7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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