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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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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4-05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其中涉及公司与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房地产”)、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邱晓微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琼 01 民初 648 号】。本案涉案金额为相关欠款、违约金合计511,619,942.04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

  2、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其中涉及公司与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财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案金额为2.08亿元基本价款、溢价款及违约金。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海药房地产债务抵偿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刘悉承

  被告: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邱晓微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2023 年度债务转让价款 311,169,942.04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限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2023 年度购房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 200,450,000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四、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判项的债务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判项债务中的2022年度款项50,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向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琼(2023)澄迈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175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房产在清偿完在先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后的剩余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邱晓微持有的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股权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及债务抵偿协议》和《解除协议》约定的 2022 年应付款项 179,200,000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3,011,085.4 元,由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108.54 元,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邱晓微负担 2,709,976.86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刘悉承、重庆同正置业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邱晓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最终生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2024年度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兴业财富合同纠纷案件

  1.冻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沪74执1074号)、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股权冻结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冻结公司持有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0万股股份及公司持有的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股权56235.2031万元。

  公司部分非主要银行账户因本案诉讼事项被冻结,冻结金额为8,393,863.3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8%。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未受到上述冻结事项的影响。公司正在积极与对方协商和解,争取尽快解决上述冻结事宜。

  公司与兴业财富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23,891.87万元,同时如受让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股权可回收部分价值(具体金额以评估值为准),最终损益影响具体金额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总计8,971.43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二)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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