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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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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305.12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2,006,756.15元(含本次诉讼)。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2024年6月24日向重庆市钢花路29号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大渡口区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受理该案件,鑫科新材于近期收到本次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为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7,903,891.92元。

  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4,852,694.32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3,051,197.6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将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货款3,051,197.6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24,307.87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3,075,505.47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截止日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70个,涉及本金金额222,006,756.1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的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上述近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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