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1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除本公告所提及的《民事裁定书》外,本行尚未收到关于本案的其他法律文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本行”)为被告之一。

  3. 涉案的金额:根据收到的《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显示为981,270,983.96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支持本行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对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本行将积极应诉,维护本行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行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份《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上述《民事裁定书》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案号:(2024)内06民初70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汉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国运公司”)、中都信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航公司”)、库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车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汉康公司向鄂尔多斯农商行偿还借款802,163,176.7元及截至2024年6月13日的利息179,107,807.26元,以及从202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分别以43,835,736.71元、3,093,140元、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及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3.4亿元债券的利息(票面利率3.74%)和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4月13日1.3亿元债券的利息(票面利率4.21%), 暂计算至2024年6月12日标的额合计981,270,983.96元;

  2. 判令季铭铭、孙占新对第一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库车银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事实

  据《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汉康公司签发6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均为1亿元,出票日为2015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付款人为汉康公司,收款人为中航国运公司。该6张票据依次经过中航国运公司、中都公司及北京中航公司背书签章,库车银行贴现签章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转贴现签章。之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又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卖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卖给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又卖给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还组织联系鄂尔多斯农商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等参与上述票据的转贴现业务。

  2016年1月1日,上述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汉康公司、北京中航公司、季铭铭、孙占新达成《还款协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通过《还款协议》将汉康公司的票据兑付责任转化为普通债权,汉康公司完成了兑付义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丧失了票据追索权,但其于2016年3月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起诉苏州银行,苏州银行起诉鄂尔多斯农商行,法院判决支持苏州银行的诉讼请求,导致鄂尔多斯农商行被执行7.3亿元债券。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及汉康公司、季铭铭、孙占新及关联企业以及各家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与原告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因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所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一审案号:(2016)苏05民初655号、(2016)苏05民初774号、(2016)苏05民初775号、(2016)苏05民初776号、(2016)苏05民初777号,二审案号:(2017)苏民终1155号、(2017)苏民终1156号、(2017)苏民终1157号、(2017)苏民终1158号、(2017)苏民终1159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73号、(2018)最高法民申174号、(2018)最高法民申188号、(2018)最高法民申189号、(2018)最高法民申190号】均支持本行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上诉请求及再审申请,且相关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对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本行将积极应诉,维护本行合法权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行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

  2.《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之一;

  3.《民事裁定书》(2024)内06民初70号之二。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0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资本工具获得江苏金融监管局批复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收到《江苏金融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批复》(苏金复﹝2024﹞313号),同意本行发行不超过17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工具,品种为二级资本债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本行将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