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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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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77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下属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实际发生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授信800万元整。金浦钛业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东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邑酒店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99弄6号1105室房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并于近日与北京银行完成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签署。

  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及子公司最新一期对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2.1 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合同及其债务履行期、担保范围见本合同B款。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任何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北京银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保证人也仍然就被担保主债权向北京银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北京银行有权优先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担保顺序和责任范围不因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改变和减免,也不因北京银行放弃、实现或变更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以及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改变和减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并不以北京银行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北京银行在各项担保中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2.3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二)抵押合同

  抵押人:上海东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抵押担保的主要内容

  2.1 为担保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给北京银行。抵押人就抵押物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地役权的,该地役权属于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组成部分,抵押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北京银行。抵押物在抵押权设立前产生从物的、或者抵押物在抵押权设立后被添附的,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添附物、添附物变现的补偿金或者添附物的共有份额。如果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后的,则抵押权人有权对从物一并处置。主合同项下业务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时,该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取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2.2 抵押率=(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抵押物的价值)×100%,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设定之时以附件1抵押物清单载明的评估价值为准,此后以北京银行在市场价格基础上评估认定的为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抵押人应始终将抵押率保持在本合同D款约定范围内。抵押物价值、抵押率的设定和抵押物清单及双方在本合同、其他文件中对评估价值/购置价格/权利价值等的约定,均不作为北京银行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及北京银行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2.3 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被拆迁等,抵押人应立即通知北京银行,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北京银行有权单独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就抵押物项下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对于抵押无效/被撤销、抵押物无效或价值贬损等而依法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如有),北京银行亦有权单独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受偿。就上述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北京银行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及采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处理措施,抵押人应积极配合。

  2.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即使主合同项下存在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北京银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提供,北京银行均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不因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北京银行放弃、实现或变更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担保等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北京银行行使抵押权并不以北京银行对主债务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等为前提。抵押人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北京银行在各项担保中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2.5 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无须获得抵押人的同意也无须给予通知,抵押人继续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变更后的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主债务人和北京银行了解主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情况

  2.6 担保范围的标识币种与主合同业务币种不同的,北京银行不承担汇率风险,即担保范围内的业务发生后因汇率变动而增加的债务金额视为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的自然增加。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9.9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3,2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8.80%。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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