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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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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周开琪先生

  公司董事长王洋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周开琪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09:15-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四路6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0人,代表股份294,88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3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总普通股股数685,887,901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10,128,644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86,573,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1人,代表股份8,311,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6人,代表股份69,81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1,504,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人,代表股份8,311,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8%。

  2、出席会议人员:董事周开琪先生、王毅然先生、黄正聪先生、于伟女士、杨铭先生、黄继武先生、刘运国先生、朱义坤先生,监事张丽香女士、林伟畴先生、陈辉先生,董事会秘书费威先生。

  3、列席会议人员:财务负责人胡利华先生,以及见证律师朱伟聪先生、冼洁女士。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

  同意294,815,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4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74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反对4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294,81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伟聪、冼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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