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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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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目前董事会8名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提名陆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陆明先生与现任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陆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陆明先生简历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陆明先生简历

  陆明,男,1968年出生,光电子学博士,中国国籍,拥有美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并获光电子学博士学位,曾获“国家高层次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A类高层次人才等称号。历任英国德士力公司项目经理,捷迪讯(JDS Uniphase)光电项目经理,英国SPI激光公司中国区总裁,深圳市镭射微视有限公司、深圳激杨光电有限公司研发总监,视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泰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发中心总监,现任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目前负责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激光技术整合以及最新前沿技术研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陆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总额 8.32 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项目合伙人于2023年1月1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一次,除此之外,三年内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市场公允合理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立信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致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与立信签订相关聘任合同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67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是基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完成登记后股本增加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相应修订。董事会同意本次注册资本的变更和《公司章程》的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六)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68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6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4,000.00万股新增股份登记的工作。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3,962,000.00股增加至243,962,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合计264.26万股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3,962,000.00股增加至246,604,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目星”)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8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由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目星”)实施,募投项目“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实施。为推进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成都海目星增资,40,000万元增资金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拟使用募集资金31,052.30万元对江门海目星增资,31,052.30万元增资金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资金将开设专户存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专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增资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成都海目星、江门海目星的持股比例仍为100%。

  四、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成都海目星

  成都海目星成立于2022年09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石养路2号11栋(属简州新城范围内),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公司直接持有成都海目星100%股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海目星的总资产24,622.56万元,净资产10,176.62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48.73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为268.4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成都海目星总资产31,941.49万元,净资产10,297.65万元,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59.03万元,2024年1-6月的净利润为117.9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江门海目星

  江门海目星成立于2017年03月06日,注册资本为8,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0.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械加工;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公司直接持有江门海目星100%股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门海目星的总资产408,034.41万元,净资产59,963.42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204,700.18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为2,754.9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海目星总资产390,201.74万元,净资产59,623.85万元,2024年1-6月的营业收入79,479.96万元,2024年1-6月的净利润为-1,476.8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成都海目星和江门海目星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对成都海目星和江门海目星具有经营管理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成都海目星及江门海目星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本次以增资方式向成都海目星、江门海目星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成都海目星及江门海目星将及时按规定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三楼海目星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

  至2024年10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0月30日9:00-11:30,13:30-16:0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4年10月30日16:0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海目星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0月30日16:00之前)送达,信函或传真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海目星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325470

  联系人:罗筱溪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7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塘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8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0,00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目星”)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同意公司使用31,052.30万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披露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为方便募投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开设了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成都海目星、江门海目星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部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300001228280,截止2024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1701774241,截止2024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立强、王楠楠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engliqiang@citics.com、nnwang@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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