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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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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金额:合计2.3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仅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翱捷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6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分别为1.9亿元和0.45亿元,针对公司与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或“移芯公司”)、刘石等六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海移芯公司、刘石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巨大。

  2020年8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两案,案号为(2020)沪73知民初958号、(2020)沪73知民初959号。

  2021年1月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赵辉四人为两案被告(此四人与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下文统称“案件被告”)。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两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院认定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法院确认公司就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

  (三)被告虽未提交其产品的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对于原告的诉请,基于现有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上海移芯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各自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案的民事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移芯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纠正一审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翱捷公司就涉案技术信息享有权利及其他错误的事实认定。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章节披露,一审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已于公司2022年7月1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202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2023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中披露。

  三、二审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两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翱捷公司、移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仅承担两案的受理费合计125.96万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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