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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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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临2024-04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情况: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20,257,663.80元(含税)调整为20,166,779.40元;

  ●  调整原因: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024 年 8月 2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回购注销3,029,480股限制性股票,导致可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家化”)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前方案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截至2024年8月21日公司的总股本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257,663.8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二、调整原因

  2024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家化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3,029,480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10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675,255,460股变更为672,225,980股。

  三、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依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72,225,980股,以此计算利润分配总额为20,166,779.4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8.47%。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2024-04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年8月21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2,225,9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166,779.4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惠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第(1)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5907666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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