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券持有人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券持有人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3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公开发行了3,16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1,6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31,6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红墙转债”,债券代码“127094”。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华能信托·璟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能信托”)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红墙转债”467,500张,增持后华能信托合计持有“红墙转债”达到992,321张,占发行总量的31.4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券持有人持有公司可转债达到20%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能信托的通知,获悉华能信托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持有的“红墙转债”319,510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0.1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红墙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8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红墙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

  3、除息日:2024年10月18日。

  4、付息日:2024年10月18日。

  5、“红墙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40%、第六年3.0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凡在2024年10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0月18日。

  8、下一年度利率:0.5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红墙转债,债券代码:127094),根据《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红墙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8日支付2023年10月18日至2024 年10月17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红墙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红墙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7094

  (三)可转债发行数量:3,160,000张

  (四)可转债发行规模:31,600.00万元

  (五)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11月8日

  (六)可转债的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10月18日至2029年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0月24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4月24日至2029年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债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40%、第六年3.00%。

  (九)可转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可转债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连军及其配偶赵利华(赵利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可转债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红墙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票面利率为0.30%,每10张“红墙转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 元(含税)。

  (一)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 元;

  (二)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三)对于持有“红墙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星期四)

  (二)除息日: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三)付息日: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红墙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红墙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广东红墙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2-6113907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