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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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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24-42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召开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一号楼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海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579,78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99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3项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4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23%;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9%;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389,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9%;反对1,1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弃权2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558%;反对1,1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33%;弃权2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33%;反对1,0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7%;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33%;反对1,0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7%;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提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70,995,896股,对本提案进行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玉静、毛艾婷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付玉静律师、毛艾婷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9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及《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投票规则、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2:00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一号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侯海兴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579,78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0,99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0人,代表股份8,78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7%。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强调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3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需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也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票加网络平台投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84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5%;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23%;反对756,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9%;弃权1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389,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9%;反对1,1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弃权2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558%;反对1,15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33%;弃权2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33%;反对1,0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7%;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33%;反对1,03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7%;弃权2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0%。

  表决结果:通过。

  在此特别指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宇

  经办律师:付玉静、毛艾婷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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