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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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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4-05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01民终14494号。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地产”)因与被上诉人亿德金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沈阳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亿德金具因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兴源地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兴源地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在诉讼期间,亿德金具考虑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一直拒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为避免原被告无休止的耗费各自精力,增加原被告双方诉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变更诉讼请求,兴源地产同意了亿德金具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就此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做出了一审判决。

  兴源地产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沈阳中院,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兴源地产)原审全部反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亿德金具)的原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亿德金具)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项具体详见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2日、2024年5月25日、2024年7月19日和2024年8月2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沈阳中院对兴源地产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系列补充协议于2024年4月12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街道同德路2号21,53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08)第04023号]及地上共计8,681.59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更名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名下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32,38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10)第04002号]更名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由此产生的税、费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反诉原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街道同德路2号21,53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国用(2008)第04023号]及地上共计8,681.59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更名过户至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后十日内支付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职工保障安置费5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及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137元,由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237元,由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176元,由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776元;由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4,313元,由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0,913元;由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按照法院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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