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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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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

  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信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美信基金、鹏信基金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1月30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30,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的0.53%)。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美信基金、鹏信基金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上市后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股东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及比例:

  ■

  美信基金、鹏信基金拟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3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3%(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美信基金、鹏信基金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和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公司/本企业已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4、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的股东均严格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美信基金、鹏信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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