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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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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第一大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庆跃、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更,由李庆跃先生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近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晶电子”)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庆跃先生通知,获悉其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庆跃先生拟将其持有的14,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562%)作价人民币90,915,000万元(每股6.27元,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09%)转让给宁波宁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介绍

  1、转让方:李庆跃

  (1)基本情况

  ■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2、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GA877

  备案时间: 2019年8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

  注: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相关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李庆跃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4,5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562%。

  (2)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90.09%计算,转让单价为6.2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915,000元。

  3、付款安排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2)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3,276,000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60,639,000元,由乙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

  4、股份转让交割

  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影响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李庆跃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方彩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681,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424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李庆跃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公司股份18,181,2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468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更,由李庆跃先生变更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宁波宁聚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宁波宁聚将持有公司股份1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56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分别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李庆跃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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