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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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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7号华安保险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安保险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为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航信管”),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间接持有华安保险权益的股权结构图如上,就根据信托合同可能影响华安保险股东决策的机构,即信托受益人大会、信托管理委员会、海航信管董事会而言,均没有任何成员或主体能控制该等机构作出决议或施加重大影响,进而无法控制作为华安保险间接控股股东的海航信管行使股东权利。综上,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安保险主要从事保险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最近三年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的控股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特华投资将其持有的精达股份170,000,000股股权协议转让给乔晓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被动成为精达股份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195,395,729股股份,占精达股份总股本的9.27%,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特华投资与乔晓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70,000,000股公司股份转让给乔晓辉。上述转让完成后,华安保险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保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精达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亦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精达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精达股份登载于交易所的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新增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2225号”、“中汇会审[2023]2587号”、“中汇会审[2024]3276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

  二、合并利润表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光荣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达股份

  股票代码:600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2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广州市特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4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李光荣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特华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州特华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李光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308209637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六号华亭嘉园A座23F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峻峰华亭A座1202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李光荣持有特华投资98.6%的股权,李光荣持有广州特华88%的股权;李光荣能够实际控制特华投资和广州特华。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特华投资因自身经营需求,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1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特华投资于2024年10月8日与乔晓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17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4.7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乔晓辉,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

  注:变动后持有股份情况具体以登记公司登记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乔晓辉              (下称“乙方”)

  (二)拟转让的股份

  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目标公司170,000,000股股份(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为2,108,678,674股,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8.06%),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股份。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4.72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2,400,0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肆拾万元整)。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总股本变化的,则转让单价应作自动调整,以保证乙方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数量总价款保持不变。

  3.2 经各方协商,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至甲方和/或乙方与质权人商定的指定账户,该等转让款项待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之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申请前付清。

  3.3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4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在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申请。

  3.5 甲方承诺将确保目标公司为甲乙双方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6自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即交割日,简称“过户完成日”,包含当日)起,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乙方享有;甲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

  (四)违约责任

  4.1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

  (2)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或登记程序;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4)因甲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得的股份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5)无法定或协议依据,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4.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1)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2)本协议签订后 15日内无法取得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3)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4)出现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

  4.4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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