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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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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09版)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2024年10月10日(T-6日)至2024年10月14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2024年10月17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4年10月16日(T-2日)刊登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拉普拉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资管计划”)。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79,891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4年10月1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4年10月16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026,630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家园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4,053,261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3,85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拉普拉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4月3日

  备案日期:2024年4月3日

  备案编码:SAHB48

  募集资金规模:3,858.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无锡拉普拉斯指拉普拉斯(无锡)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嘉庚特材指嘉庚(江苏)特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拉普拉斯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嘉庚特材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4年10月15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投资者,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

  2024年10月17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4年10月22日(T+2日)公布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家园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4年10月17日(T-1日)进行披露。

  (七)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4年10月15日(T-3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4年10月24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依据《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签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对《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承诺,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4年10月11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需符合上述市值要求外,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万元(含)以上。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4年10月10日(T-6日)至2024年10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网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华泰联合证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4年10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当于2024年10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规则规定的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3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7.1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9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10月8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必须于2024年10月10日(T-6日)至2024年10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点击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链接地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或登录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s://www.lhzq.com),路径为“服务体系-科创板-承销业务专区-科创板申购入口-IPO项目-拉普拉斯”)(建议使用Chrome浏览器或IE10以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承诺函(机构投资者适用)》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助”链接查看IPO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0755-81902001、0755-81902002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

  ① 承诺函(机构投资者);

  ② 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

  ③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④ 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

  ⑤ 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

  (2)系统递交方式

  登录华泰联合证券科创板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点击“科创板IPO”链接进入科创板专属网页,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4年10月14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科创板IPO”-“拉普拉斯”,点击“申请”按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① 到达“生成承诺函”页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② 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③ 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

  投资者应提供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象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10月8日,T-8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投资者应确保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相应信息,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关于“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填写说明:

  ① 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9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其中,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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