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8层中核钛白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秋丽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157人,代表股份总数 1,470,736,8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16,671,927股,下同)的40.24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294,745,8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0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54人,代表股份175,991,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56人,代表股份175,991,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4人,代表股份175,991,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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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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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谭四军 徐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