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15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961,424,455股股份(其中:A股889,890,955股、H股71,533,500股),约占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5.98%。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的余额为577,900,000股(均为A股),约占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1.62%。
●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即复星高科技董监高、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其董高〈包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967,812,180股股份(其中:A股890,278,680股、H股77,533,500股),约占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22%。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已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的余额为577,900,000股(均为A股),约占截至2024年9月30日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59.7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的通知,其已就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A股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如下:
一、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指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股份总数(即2,672,398,711股),下同。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余额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于本次解除质押后,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即复星高科技董监高、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其董高〈包括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质押本公司股份(全部为A股)数量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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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是否拟用于后续质押及其具体情况
经复星高科技确认,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存在后续质押计划。如复星高科技未来质押其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复星高科技将根据实际质押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15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担保及相应反担保:
1、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拟为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健嘉康复向浦发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融资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扬州健嘉康复拟以保证金质押方式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2、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拟为其控股子公司蚌埠健嘉康复向交通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550万元的融资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安徽浅草湾(系被担保方蚌埠健嘉康复之其他方股东)将质押其持有的蚌埠健嘉康复40%的股权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实际为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
截至2024年9月30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为扬州健嘉康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为蚌埠健嘉康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2.17%,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4年9月30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嘉医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扬州健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健嘉康复”)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与浦发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被担保方扬州嘉康复拟以保证金质押方式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2、2024年9月30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蚌埠健嘉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健嘉康复”)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550万元。安徽浅草湾商贸有限公司(系被担保方蚌埠健嘉康复的另一方股东,以下简称“安徽浅草湾”)将质押其持有的蚌埠健嘉康复40%的股权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2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2024年6月26日)起至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任何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止。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扬州健嘉康复
1、注册地:江苏省扬州市
2、法定代表人:王启扬
3、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万元
4、成立日期:2019年5月13日
5、经营范围: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
6、股东及持股情况:上海健嘉康复科技有限公司(系健嘉医疗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健嘉康复”)持有其100%的股权。
7、近期财务数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单体口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扬州健嘉康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822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14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970万元;2023年,扬州健嘉康复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61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48万元。
根据扬州健嘉康复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扬州健嘉康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908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12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037万元;2024年1至6月,扬州健嘉康复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41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0万元。
(二)蚌埠健嘉康复
1、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
2、法定代表人:邱斌
3、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4、成立日期:2023年7月28日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销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药品零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一般项目:医院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
6、股东及持股情况:上海健嘉康复、安徽浅草湾分别持有其60%、40%的股权。
7、近期财务数据:
根据蚌埠健嘉康复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蚌埠健嘉康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348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334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014万元;2023年7至12月,蚌埠健嘉康复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元、净利润人民币-66万元。
根据蚌埠健嘉康复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蚌埠健嘉康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064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631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433万元;2024年1至6月,蚌埠健嘉康复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4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03万元。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由健嘉医疗为扬州健嘉康复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9日期间与浦发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扬州健嘉康复于上述融资主合同项下应向浦发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融资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的三年止;单笔债务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保证期限至该笔债务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若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的,则保证期限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最高额保证合同》自2024年9月30日生效。
(二)《保证合同》
1、由健嘉医疗为蚌埠健嘉康复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55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蚌埠健嘉康复于上述融资主合同项下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其中,某笔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5、生效:《保证合同》自2024年9月30日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该额度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仅限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9月30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297,201万元(其中外币按2024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2.17%;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