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布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