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24年6月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回购报告书》,公司在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后,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了调整,自2024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起,回购价格由不超过22.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21.66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4),于2024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7)。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6,219,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最高成交价为17.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3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8,252,176.26元(不含交易费用),符合公司既定的股份回购方案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2024年9月公司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