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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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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092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前期中标公示内容及相关联合体协议关于相关方合同工作量的约定,公司本次实际涉及的合同金额为项目总金额的70%,并对应相应的收益。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均为确定期限(7年或8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是否续签存在不确定性。

  ●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公告的子公司中标公告(公告号:2024-058、2024-062),现公司已收到子公司就该项目正式签订的的采购框架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方):深证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二(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三(联合体成员):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

  预估框架总合同(含税):人民币408,623.376623万元

  根据前期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兴通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为30%;香江系统作为成员一,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为60%;上海启斯作为成员二,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为10%。公司本次实际涉及合同金额的70%。

  合同范围:提供数据中心机电相关配套服务,具体为:充分满足甲方IDC基础业务及IDC增值业务发展的需要【160】MW的IT基础资源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IDC基础资源服务、IDC维护服务。

  服务期限:

  第一次批次: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2032年12月31日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即2025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0日为确定的期限,2032年12月31日至2034年12月31日为不确定的期限;

  第二批次: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35年3月31日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2033年3月31日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即2025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0日为确定的期限,2033年3月31日至2035年5月31日为不确定的期限;

  第三批次: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35年6月30日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2033年6月30日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即2025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为确定的期限,2033年6月30日至2035年6月30日为不确定的期限。

  框架整体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6年5月31日止。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违约与赔偿”约定外,双方还应遵守本条及相关附件中的违约赔偿条款约定。

  (2) 乙方应配合甲方按项目终验交付时间排定项目进度计划,并认真分析机电和场地土建总包单位配合交叉作业时间及工序要求,在土建封顶前与甲方及场地土建总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分区分阶段开展工作,尽早进场,确保严格按照项目交付时间完成交付。项目整体交付延期或未按照每期进度目标要求的初验和终验时间完成验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如乙方逾期交付数据中心机电资源服务及相关配套、综合技术服务的,逾期未超过三十(30)日(不包括30日)的,乙方每天按当月应付全额月服务费计算的日服务费(即当月应付全额月服务费/30,“日服务费”)或50万元(孰高)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三十(30)日至六十(60)日(包括30日但不包括6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务费的两(2)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超过六十(60)日至九十(90)日(包括60日但不包括9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务费的三(3)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超过九十(90)日(包括90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为免异议,交付时间以经甲方初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日服务费应按照乙方逾期交付的每批机房的总规模全额计算。

  (3)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附件6: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交付管理要求)中项目里程碑节点(机电资源完成、综合测试完成、满足布线条件、消防验收完成、项目初验)进行机电建设工作,相关里程碑节点完成时间以甲方项目管理团队确认的完成时间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度推迟,里程碑节点时间予以等量后延。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度推迟,首次逾期予以警示,从第二次逾期开始,乙方应按照5万元/天*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在项目初验节点追回里程碑进度则可免于支付,未能追回里程碑进度的则乙方应支付前述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单节点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如搬迁、重建、 IT折旧、未如期上线的业务损失等,乙方须要据实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附件(附件14: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约定的,乙方除应承担《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中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中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提前解约:如乙方提前单方终止合作,则需向甲方支付该期服务未履约部分总金额(月度服务费*未履行时长)作为违约补偿。

  本协议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为机房,乙方系全部按照甲方需求进行的项目建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在项目在建期间及项目服务期限前三年内单方终止该期合作,否则须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该期服务未履约部分总金额(月度服务费*未履行时长)作为违约补偿。

  在每期数据中心项目服务期限内,如乙方提前单方终止合作,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补偿:未履约服务部分总金额(月度服务费*未履行时长)。

  在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服务终止前,如甲方拟将全部或部分服务转让第三方客户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配合上述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甲方的违约责任应当随着相关服务的转让而减免。

  (6)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须提前365天通知甲方。其他相关约定与本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款约定为准。为避免歧义,本条所述的提前终止合作违约金不受协议中“责任限制”的约束。

  (7)本协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的命令、决定、指示等行为导致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机房被关停或停电超过两周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对于甲方受影响部分,各方应本着友好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该部分容量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按照终止时前三个月终止部分服务费用总额平均值作为月服务费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本协议期限内,因乙方不满足本协议服务资质约定且无法补救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按照终止时前三个月所有服务费用总额平均值作为月服务费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9)本协议期限内,如果乙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自始根本无法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已签约机电资源服务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如前述违约补偿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

  争议的解决:根据合同约定,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乙方均可提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甲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88XX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为408,623.376623万元,根据合同执行的服务期限,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根据前期中标公示内容及相关联合体协议关于相关方合同工作量的约定,公司本次实际涉及的合同金额为项目总金额的70%,并对应相应的收益。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均为确定期限(7年或8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是否续签存在不确定性。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091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转股情况:本次转股期间,累计共有51,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5,308股,占发行总量的0.0043%;自2021年2月4日转股首日起,累计共有1,605,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67,911股,占发行总量的0.1337%。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4年9月30日,“城地转债”尚有1,198,395,000元未转股,占“城地转债”发行总量的99.8663%。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了1,2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64号文同意,公司12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2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城地转债”,债券代码“113596”。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城地转债”自2021年2月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9.21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可转债价格调整方案,“城地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4日起调整为24.2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城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1-053)。

  因公司实施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且完成了授予登记,自2024年3月13日起,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23.6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城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号:2024-020)。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维护投资者权益,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授权董事会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自2024年7月16日起,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城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号:2024-067)。

  为继续支持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并进一步平衡股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授权董事会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自2024年8月26日起,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8.2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城地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公告号:2024-080)。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共有51,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5,308股,占发行总量的0.0043%。

  尚未转股的“城地转债”金额为1,198,395,000元,占发行总量的99.8663%。

  三、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数据资料,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其他

  投资者如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司投资者热线021-52806755进行咨询。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低于城地转债的转股价,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是否要进行债转股操作,对于投资者因转股导致的自身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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