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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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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24-048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一)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和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预计向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贮”)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湖北金贮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湖北金贮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在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于 2024 年8月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宜化”)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的共计 8,000.00 万元项目贷款,按照公司出资比例 49%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9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余 51%比例的担保由松滋宜化的控股股东提供。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担保进展

  2024年9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被担保人为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期间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担保总金额为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3月25日至2031年3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9,77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被担保人为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担保总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3,920.0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三、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BY2K5EX6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乐乡街道张家畈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照顺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9月14日

  经营期限:长期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

  股权结构: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实际控制人:高文班、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古龙粉、高文都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金贮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金贮公司信用评级:交通银行5级。

  (二)名称: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85488389K

  法定代表人:高健

  注册资本:78,431.3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9日

  经营期限:长期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松滋市乐乡街道全心村(临港工业园通港大道旁)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持有松滋宜化51%的股权,公司持有松滋宜化49%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经查询,松滋宜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松滋宜化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评级为A、在浦发银行的评级为BBB、在中国银行的评级为A、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评级为A。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债务人: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3月25日至2031年3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柒拾万元整。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二)保证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债务人: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另一保证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49%和51%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合同的生效: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被担保人目前经营正常,财务风险可控,本次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51%提供同等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公平、对等的。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65,097.6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11,412.6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情形等。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4、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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