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2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间内,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及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暂未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
二、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
2024年10月0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4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88%。此次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5.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76,85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既定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