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7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9月,公司未进行相关股份回购操作。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927,9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262%,最高成交价为15.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0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1,920,670.6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