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134,747,3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1.30%)的公司5%以上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计划自减持期间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35,765,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1,92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3,84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2.和泰安成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影响。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和泰安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可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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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安成持有公司股份134,747,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0%;和泰安成所持公司股份已于2023年10月被全部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和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和《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本次强制执行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强制执行的原因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和泰安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和泰安成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变价。
(二)本次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1、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集中竞价
2、强制执行的数量及比例:变卖被执行人和泰安成持有本公司35,765,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1,92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3,84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3、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4、强制执行期间: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5、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强制执行主体和泰安成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本次强制执行系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不涉及和泰安成前期披露的意向、承诺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
2、和泰安成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变动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和泰安成股份被动减持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