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68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3,574,1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最高成交价为3.7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3,462,475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19,953,2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8%,最高成交价为4.1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1,484,793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