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起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由于本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更名以及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和《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按规定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鉴于基金运作后投资策略、基金业绩体现出的实际风险收益特征及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使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更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更科学合理地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拟将业绩比较基准由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变更为“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中债-地方政府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根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章节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

  二、其他修订

  (一)《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更名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由“李晓鹏”变更为“吴利军”。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生效,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内容将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修改。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0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