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临溪街588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鸿敏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4日(星期二)。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4年9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3,189,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46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1,336,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60%;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3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853,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853,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鸿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133,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22,300股,弃权34,25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2%;反对22,300股;弃权34,25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103,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23,603股,弃权62,35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1,76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反对23,603股;弃权62,35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3,130,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21,200股,弃权38,35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1,794,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5%;反对21,200股;弃权38,350股。
上述议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琰、郑佳展;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