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迟延履行金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中,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本次申请再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事项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起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对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订金71,602,222元及利息(以71,602,2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1月,公司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双方均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市中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2024年6月,枣庄市中院出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04民终918号),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7月,鉴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11日、2024年6月8日及2024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及枣庄市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2024)鲁民申990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原审被告、上诉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二(原审被告、上诉人):刘炳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4,135.44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中,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本次申请再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2023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事项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