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二)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内部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6日,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收集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式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的兄弟之配偶李卓进女士。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